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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赵**诉被上诉人长垣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不服长垣县人民法院(2011)长行初字第7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就其父所留宅基地与赵**、原审第三人张**等签订了协议,被上诉人长垣县人民政府向张**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与赵**之间没有利害关系,赵**无本案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赵**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0一二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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