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不服长垣县人民法院(2011)长行初字第7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就其父所留宅基地与赵**、原审第三人张**等签订了协议,被上诉人长垣县人民政府向张**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与赵**之间没有利害关系,赵**无本案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赵**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0一二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