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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获嘉县城关镇大西关村余**等819名村民诉获嘉县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原获嘉县城关镇大西关村余**等819名村民不服获嘉县人民政府1989年4月13日为获嘉**公司颁发的获房登字第050224号房屋所有权证与获嘉县人民政府2003年1月8日为获嘉**公司颁发的字第050921号、字第050922号房屋所有权证,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诉称

原告原获嘉县城关镇大西关村余**等819名村民诉称,1988年3月25日获嘉**品公司与大**委会签订租赁大修厂房地产协议书。1989年期间,大**委会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违背村民意愿,私下与获嘉**品公司签订了“转换卖买房地产契约”,签订时间为1986年3月25日,后又变更为“转卖房地产契约”,签订时间为1981年元月5日。两契约至2006年经换届后的大**委会查证并予公示后,大西关村民方知部分内情。2006年3月份,获嘉**品公司在该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遭到村民阻止。大**委会、大西关748名原村民分别向获**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起诉。现依据最高法释[2011]20号第三条(二)款、第十二条规定,大西关819名原村民对86、81两契约中的房屋所有权与使用权重新提起行政诉讼,认为获嘉县人民政府为获嘉**品公司颁证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请求撤销获嘉县人民政府为获嘉**品公司颁发的获房登字第050224号、字第050921号、字第050922号房屋所有权证;诉讼费用由被告获嘉县人民政府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1987年元月28日,新乡市人民政府下发新政[1987]19号关于获嘉县城关镇大西关村三个村民组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批复文件,1988年6月1日,新乡市人民政府又下发新政[1988]130号关于获嘉县城关镇大西关村第一、四、五村民组农民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批复文件,原大**委会全部集体土地收归国有。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在行政诉讼法施行前作出的房屋登记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被告获嘉县人民政府于1989年4月13日为获嘉**公司颁发的获房登字第050224号房屋所有权证系在行政诉讼法施行前作出的房屋登记行为。获嘉县人民政府在原大**委会全部集体土地收归国有后于2003年1月8日为获嘉**公司颁发的字第050921号、字第050922号房屋所有权证,原告原获嘉县城关镇大西关村余**等819名村民的起诉不适用《最**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的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原获嘉县城关镇大西关村余**等819名村民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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