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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津县**村民委员会诉延津县人民政府、延津县第二园艺场行政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延津县石**民委员会诉延津县人民政府、延津县第二园艺场行政决定一案,上诉人延津县人民政府、延津县第二园艺场不服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2012)凤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2012)凤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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