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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县市胡桥乡胡桥村田**等3126名村民诉辉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辉县市胡桥乡胡桥村田**等3126名村民不服被告辉县市人民政府于2011年8月8日作出辉政〔2011〕66号处理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诉称

原告辉县市胡桥乡胡桥村田**等3126名村民共同起诉称,辉县市人民政府于2011年8月8日作出辉政〔2011〕66号处理决定是错误的,所依据的《辉县市鱼种场与胡桥村土地使用权调处协议》是无效的。请求撤销辉政〔2011〕66号处理决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自2011年9月5日起施行的最**法院法释[2011]20号《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辉县市胡桥乡胡桥村过半数的村民在辉县市胡桥乡胡桥**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第一至第九村民小组不起诉的情况下,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即村民小组的名义提起诉讼。而本案中,胡桥**员会没有起诉,但集体经济组织即胡桥村第一至第九村民小组提起了诉讼,村民再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不符合规定,况且村民提起诉讼也应以集体经济组织即村民小组的名义提起诉讼,而不应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最**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辉县市胡桥乡胡桥村田**等3126名村民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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