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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贺**诉获嘉县公安局、郑**治安处罚一案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贺**诉获嘉县公安局、郑**治安处罚一案,上诉人贺**不服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2011)获行初字第137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查明,贺**与郑**均住在获嘉县史庄镇北贺庄村。2011年4月10日上午,贺**在本村大队部与郑**发生争吵,并先后用拳头和竹棍等物品打郑**。经鉴定,郑**所受损伤属轻微伤。2011年4月29日,获嘉县公安局向贺**下达获公(史)决字[2011]第0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贺**行政拘留十日(已执行完毕),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决定。贺**不服向新乡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新乡市公安局维持了获嘉县公安局的的处罚决定。贺**不服,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获嘉县公安局依法具有作出处罚决定的职权。贺**殴打郑**有多名证人证实,有法医鉴定结论证实。获嘉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贺**称未殴打郑**,因无证据证实,所以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经原审法院审判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判决维持获嘉县公安局获公(史)决字[2011]第0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贺**负担。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贺**不服,上诉称,原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楚。贺**、郑**在吵架争执过程中,拉架的5名现场证人都证实郑**没有被殴打致伤,而其他证人没有亲眼看到郑**受伤的情况却妄加猜测,证言之间相互矛盾无法排除,所以不能客观公正反应案件事实,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被上诉人在案件事实认定不清楚,证据相互矛盾的情况下作出了处罚决定应当依法确认无效。请求撤销原判,依法确认处罚决定无效。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获嘉县公安局答辩称,我局对上诉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贺**、郑**均认可的证人冯**相对更了解案件情况,其在询问笔录中明确表示贺**与郑**因本村大队事务发生了言语和肢体冲突,且证实贺**对郑**实施了殴打。其他证人均证实贺**对郑**实施了持械殴打行为。本案证据之间相互衔接,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请求维持原判。

原审第三人郑**答辩称,郑**在2011年4月9日在贺**委会大院内贺基臣殴打的事实,由证人可以证实。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获嘉县公安局依法具有治安行政管理的职权。本案中,贺**殴打郑**有证人证言、法医鉴定结论等证据予以证实。获嘉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量罚适当。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综上,上诉人贺**的上诉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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