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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封丘县王村乡人民政府行政确权纠纷上诉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因与封丘县王村乡人民政府行政确权一案,不服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09)封行初字第01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第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王村乡人民政府于2008年10月13日作出了封王**(2008)2号行政处理决定,同月15日以留置送达的方式向孙**送达了该处理决定,孙**于2009年3月23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已长达5个多月,显然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原审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孙**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孙**不服,上诉称,被上诉人因四棵杨树申请王村乡人民政府处理。王村乡政府在没有告知上诉人,没有听取上诉人的陈述和辩解的情况下,做出了封王**(2008)2号决定。在作出该决定书后,王村乡政府也没有送达上诉人,直到被上诉人就此事提起民事诉讼后,才知道该处理决定的存在。封丘县人民法院做出了(2009)封行初字第019号行政裁定书,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孙**答辩称,2008年10月15日王村乡人民政府以留置的方式将行政处理决定送给了孙**,孙**是看过封王**(2008)2号行政处理决定内容后才拒签的。孙**2009年3月23日起诉,显然超出了起诉期限。一审裁定正确,请求维持。

原审被告封丘县王村乡人民政府答辩称,2007年7月孙**申请王村乡人民政府对四棵杨树进行确权。乡政府立案后,多次通知孙**陈述答辩举证,而孙**在一年多的时间里不陈述、不举证,不提供林木林地附图。乡政府根据现场勘查记录,调查取证,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查明事实并确认:四棵杨树为申请人孙**所有。请求维持一审裁定。

二审查明,封丘县王村乡人民政府于2008年10月13日作出了封王**(2008)2号行政处理决定,同月15日向孙**送达该处理决定书,封丘县王村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将处理决定书交于孙**,孙**将处理决定书扔掉。孙**于2009年3月23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孙**对该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理决定内容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封丘县王村乡人民政府于2008年10月15日向孙**送达封王**(2008)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工作人员将处理决定书交于孙**,孙**将处理决定书扔掉。此种情况应视为已将该处理决定书以留置送达的方式向孙**进行了送达,孙**应于2008年10月15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封王**(2008)2号行政处理决定的内容,其起诉期限应从2008年10月15日起计算。孙**于2009年3月23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已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九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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