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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审起诉人杨*方向新乡**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新乡市**野分局限期履行法定职责,对杨*方的举报作出处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新乡**民法院作出(2015)红行立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对杨*方的起诉不予受理。原审起诉人杨*方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一审裁定,由新乡**民法院立案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杨**的起诉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杨**如认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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