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卫辉市**民委员会不服被告卫辉市国土资源局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本院依法撤销被告对其作出的卫国土监字(2013)第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辉县市城**限责任公司与卫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卫辉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赵**诉新乡市**泉分局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义务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韩*云诉新乡市**泉分局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义务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李**被告鹤壁**理局行政不作为一案
李*永诉新乡市**泉分局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义务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王**诉新乡市**泉分局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义务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王**要求卫辉**警察大队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张**诉卫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