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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辉市**民委员会与卫辉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卫辉市**民委员会不服被告卫辉市国土资源局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本院依法撤销被告对其作出的卫国土监字(2013)第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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