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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诉卫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顺诉被告卫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于2013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本院依法确认被告对其不予办理退休手续行为违法,并请求判令被告履行为其办理退休手续法定职责。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于2013年7月4日分别向被告和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顺及其委托代理人尹**,被告委托代理人郭**、许*,第三人委托代理人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顺诉称,其系第三人卫辉**有限公司锅炉工,年满55周岁,连续从事高温作业9年以上,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法定条件,其所在单位卫辉**有限公司整理其档案材料向被告申报,要求为其办理退休手续,而被告不履行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的法定职责。原告认为,被告该不作为行为直接影响其应享有的养老保险待遇,侵犯其合法权益,请求本院依法确认被告不予为其办理退休手续行为违法,并请求判令被告履行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的法定职责。

原告起诉时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1、2012年6月11日卫辉**有限公司出具的《张**同志的情况说明》一份;

2、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两份。

原告以上述证据证明其系第三人卫辉**有限公司锅炉工,为特殊工种,在特殊工作岗位上连续工作九年,现年满55周岁,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

被告辩称

被告卫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辩称,根据新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新劳社养老(2003)13号《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后县(市)、区职工退休、退职审批工作的通知》第二部分第二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审批程序: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强对特殊工种的管理,严格按部颁行业标准并建立特殊工种管理台账,企业申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要携带相关原始资料,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整理后与正常退休审批同时进行,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严格按标准审批”的规定,具体到本案,其职权系对第三人卫辉**有限公司申报的原告张**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资料进行整理,并上报至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由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严格按标准审批。并称,其已履行了对第三人提供的张**档案材料的整理并上报至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过审查,以第三人提供的张**档案资料缺乏张**个人全年原始工资、考勤、锅炉运行记录、会计凭证为由,对张**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申报不予批准,其遂将该局不予批准原因告知第三人卫辉**有限公司,并要求第三人补充张**材料,因第三人至今未向其补充提供材料,其未能整理材料再次上报。被告认为,其已履行对第三人申报张**档案材料整理并上报至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职责,因其不具有审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职权,所以,其不存在不履行为张**按照特殊工种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职责,原告所诉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张**的起诉。

被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

1、2012年6月11日卫辉**有限公司出具的《张**同志的情况说明》一份;

2、2012年2月10日张**退休申请书一份;

3、卫辉**有限公司出具的考勤表7页;

4、卫辉**有限公司出具的锅炉运行记录8页;

5、卫辉**有限公司出具的工资计算及领发卡片7页和工资发放明细表2页;

6、张**1989年企业职工升级审批表、新乡市企业员工岗位技能工资制变动表、新乡市企业职工升级审批表、河南省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工资审批表、企业员工岗位技能工资制增资升级验证表、新乡市企业员工岗位技能工资制增资升级验证表、企业职工调整岗位技能工资标准审批表、河南省企业职工升级审批表、1987年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个人增资审批表、按豫政办(1988)49号文规定升级审批表、招收新工人登记表、学徒工、熟练工转正定级审批表、新乡市职工调动工作后实行熟练期的工资处理审批表、调整工资区类别增资审批表、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套改、升级审批表、关于企业单位职工调整工资区类别的通知、电建三处体格检查表、豫北**医院健康检查表各一份及调整企业职工工资标准审批表两份。

7、2012年4月17日卫辉**有限公司出具证明一份;

8、2012年2月13日卫辉**有限公司出具公示报告一份;

9、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两份;

10、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及批准作业种类资格项目各一份;

11、张**河南省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表一份。

被告以上述证据证明第三人申报张**提前退休向其提供了张**的档案材料,其整理后上报至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由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批准。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以下证据作如下确认: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证明的问题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的问题均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新劳社养老(2006)4号《新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退休(职)审核工作的意见》附件《企业职工退休(职)审批基本标准》第一部分第(二)项“特殊工种审批严格以档案原始记录为准,档案记录不完整的,需补充相应原始资料,原始资料上要显示该职工从事的工种、有害补贴或高温补助,企业提供电脑打印的工资表等资料,需补充本人的考勤资料”及“在审批过程中,发现新档案,均需补充证明从事此工种的有关资料”,原告提供的证据不符合该要求,原告张**虽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但不能证明其从事了烧锅炉职业。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国务**国办发(1999)1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部分第(二)项、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豫政办(1999)13号《关于认真贯彻国办发(1999)1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的通知》第四部分第(三)项及新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新劳社养老(2003)13号《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后县(市)、区职工退休、退职审批工作的通知》第二部分第2项的规定,被告提供的证据能够作为其已履行了整理第三人提供的张**提前退休档案材料,审核后上报至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法定职权的依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系卫辉**限公司职工,并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作业种类为锅炉作业。原告张**以其年满55周岁,连续从事高温作业9年以上,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法定条件为由,申请办理退休手续,其所在的卫辉**有限公司向卫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递交了张**档案材料,卫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整理上述材料后,上报至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过审查以上报材料缺乏张**“全年原始工资、考勤、运行记录、会计凭证”为由,将上述材料退回卫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回档案材料的原因告知第三人卫辉**有限公司,并要求其补充符合要求的材料,第三人未予补充,致被告至今未能向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再次申报。

本院认为,根据国务**国办发(1999)1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部分第(二)项“……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能力的企业职工退休,改由地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批……”、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豫政办(1999)13号《关于认真贯彻国办发(1999)1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的通知》第四部分第(三)项“……特殊工种、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退休和退职,由县劳动部门审核后,报市地劳动部门审批……”、新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新劳社养老(2003)13号《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后县(市)、区职工退休、退职审批工作的通知》第二部分第2项“……企业申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要携带相关原始资料,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整理后与正常退休审批同时进行,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严格按标准审批”的规定,特殊工种职工提前退休的,县级劳动部门的职权仅限于整理职工所在单位申报的职工相关原始资料,审核后上报至市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至于是否批准提前退休由市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决定。本案第三人卫辉**有限公司按特殊工种为张**申报提前退休,向卫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了张**档案资料,卫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整理后,上报至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后,认为该档案资料中缺乏张**全年原始工资、考勤、运行记录及会计凭证,将申报材料退回。至此,被告法定职责已履行完毕,被告不存在不作为行为,原告诉称被告未履行为其办理退休手续职责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同时请求本院判令被告履行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的法定职责,因第三人未按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要求补充原告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相关材料,致被告无法再次向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又因原告是否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审批职权系由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使,因此,原告该项诉讼请求及理由亦不能成立。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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