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诉修武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查处违法占地法定职责一案,不服修武县人民法院(2014)修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刘**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刘**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刘**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