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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修武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查处违法占地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诉修武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查处违法占地法定职责一案,不服修武县人民法院(2014)修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刘**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刘**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刘**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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