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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修武**中心行政其他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郭**因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一案不服修武县人民法院(2013)修行初字第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修武县人民法院(2013)修行初字第7号行政裁定;

二、发回修武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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