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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山诉武陟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楚**因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武陟县人民法院(2014)武行初字第0000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程**作为扣车人与本案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一审未追加程**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属漏列当事人。一审判决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武陟县人民法院(2014)武行初字第00006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武陟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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