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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先进不服撤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先进因与被上诉人温县番田镇人民政府、一审第三人王**和温县番**民委员会撤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一案,不服温县人民法院(2010)温行字初第1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先进及其委托代理人沈**,被上诉人温县番田镇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王**,一审第三人王**及一审第三人温县番**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诉讼中,经河南**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60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温县人民法院(2010)温行初字第16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温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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