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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武陟县三阳乡人民政府、被上诉人张**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武陟县三阳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三阳乡政府)、被上诉人张**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一案,不服武陟县人民法院(2010)武行字初第4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委托代理人侯平定、王**,被上诉人三阳乡政府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李**不服三阳乡政府为张**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曾提起过行政诉讼,并经法院裁定准许其撤回起诉,现李**再次提起行政诉讼,没有正当理由,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二审应予维持。李**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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