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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新**限公司因不服被上诉人博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新**限公司(以下简称河**河公司)因不服被上诉人博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博爱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一案,不服博爱县人民法院(2012)博行初字第1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河**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王**,被上诉人博爱人社局的委托代理人吕**、张**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博爱县人民法院(2012)博行初字第16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博爱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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