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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修武**管理局因房产行政登记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修武**管理局因房产行政登记一案,不服修武县人民法院(2007)修行重字第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7月16日开庭公开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修武**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一审第三人谢满庄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罗**经两次合法传唤未到庭。2009年7月22日,河南**民法院批复本案延长审限60日。

修武**管理局于2001年8月24日为谢**办理了修房权证城字第003156号房屋所有权证。该证载明:房屋所有权人谢**,房屋座落修武县城关镇云台新村,房屋结构混合,房屋总层数2层,建筑面积129.25平方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修**民法院在审理修武**管理局为谢满庄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一案中,未对上诉人修武**管理局在一审开庭时提供的两个证人张**、孟**的当庭证言给予认证,程序违法,且案件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修武县人民法院(2007)修行重字第6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修武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九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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