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焦**限责任公司因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伤认定一案,不服山阳区人民法院(2009)山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焦**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焦作煤**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真实意识表示,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焦作煤**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法律文书专递邮费30元,共计55元由焦作煤**责任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九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