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焦作市公安局公安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李**诉被告焦作市公安局公安行政赔偿一案过程中,原告李**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