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李**诉被告焦作市公安局公安行政赔偿一案过程中,原告李**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河南金**任公司和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苟**不服工伤认定决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武陟县**有限公司和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郭**不服工伤认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王**和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焦作**有限公司不服工伤认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吕**诉被告焦作**监督局不服信息公开答复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武陟县**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张**不服工伤认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孙**与焦作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队公安交通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牛某某与某公安局行政赔偿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陈某某与某民政局婚姻登记行政确认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赵xx与焦**x局行政赔偿一案
卢**诉焦作市国土资源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