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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吕**诉被告焦作**监督局不服信息公开答复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吕**诉被告焦作**监督局不服信息公开答复一案,原告吕**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吕**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吕**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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