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吕**诉被告焦作**监督局不服信息公开答复一案,原告吕**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吕**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吕**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河南金**任公司和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苟**不服工伤认定决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武陟县**有限公司和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郭**不服工伤认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王**和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焦作**有限公司不服工伤认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焦作市**限公司与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陈**不服工伤认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焦作市**限公司与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白品瑞不服工伤认定决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武陟县**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张**不服工伤认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吕**诉被告焦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解放分局信息公开、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吕**诉被告焦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解放分局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李**诉被告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河南龙**限公司不服工伤认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王**诉被告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焦**业集团赵*(新乡)**有限公司不服工伤认定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