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吕**诉被告焦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解放分局行政不作为一案,原告吕**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吕**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吕**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河南金**任公司和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苟**不服工伤认定决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武陟县**有限公司和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郭**不服工伤认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王**和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焦作**有限公司不服工伤认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吕**诉被告焦作**监督局不服信息公开答复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武陟县**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张**不服工伤认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李**诉被告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河南龙**限公司不服工伤认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王**诉被告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焦**业集团赵*(新乡)**有限公司不服工伤认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孙**与焦作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队公安交通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成功与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交管巡防大队行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焦作市公安局公安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