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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与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交管巡防大队行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成功不服被告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交管巡防大队2013年11月24日所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成功以因主体有误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成功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功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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