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成功不服被告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交管巡防大队2013年11月24日所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成功以因主体有误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成功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功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河南金**任公司和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苟**不服工伤认定决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武陟县**有限公司和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郭**不服工伤认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王**和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焦作**有限公司不服工伤认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吕**诉被告焦作**监督局不服信息公开答复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武陟县**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张**不服工伤认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孙**与焦作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队公安交通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李**与焦作市公安局公安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牛某某与某公安局行政赔偿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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