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吕**诉被告焦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解放分局信息公开、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吕**诉被告焦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解放分局信息公开、行政不作为一案,原告吕**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吕**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吕**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