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周*礼诉被告沁阳**理中心信息公开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予以立案。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周*礼以双方已协调解决为由,于2014年12年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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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同意诉沁阳市公安局沁园派出所不服终止调查决定一案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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