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起诉人杨**与某某某行政其他一案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2014年12月3日,本院收到杨**的起诉状,称1998年5月7日,杨**依法取得了村镇房屋所有权证书,2000年11月份,起诉人弟弟杨**将起诉人的房产证借走,于同年11月28日,在小*村委的配合下,杨**替起诉人签名,蒙骗沁阳**理中心,使沁阳**理中心的工作人员轻信了杨**,在未细致调查的情况下,遂将起诉人的房产证变更为杨**的名下,直到杨**以民事案件起诉杨**之后,起诉人才知道变更之事,现在起诉人已被执行,无家可归。因沁阳**理中心的疏忽,给起诉人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和损失,故起诉人诉至贵院,要求撤销沁房权证字第003010****号房产证书。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与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符合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杨**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焦作**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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