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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马石材厂诉清丰县人民政府强制拆迁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清丰**材厂因清丰县人民政府强制拆迁一案,不服清丰县人民法院(2013)清行初字第2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裁定驳回清丰**材厂的起诉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清丰县人民法院2013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3)清行初第21号行政裁定;

二、发回清丰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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