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丁**、梁*、任**、赵**、李**、高**因南乐县房地产管理所房产登记一案,不服南乐县人民法院(2011)南行初字第3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裁定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南乐县人民法院2011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1)南行初字第38号行政裁定书;
二、发回南乐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