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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张**等诉南乐县房地产管理所房产登记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丁**、梁*、任**、赵**、李**、高**因南乐县房地产管理所房产登记一案,不服南乐县人民法院(2011)南行初字第3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裁定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南乐县人民法院2011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1)南行初字第38号行政裁定书;

二、发回南乐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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