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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石**等4人诉南乐县交通运输局行政赔偿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南**通局及石**、石**、邵**、石月彩因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南乐县人民法院(2011)南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南乐县人民法院2013年4月28日作出的(2011)南行初第13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南乐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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