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南**通局及石**、石**、邵**、石月彩因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南乐县人民法院(2011)南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南乐县人民法院2013年4月28日作出的(2011)南行初第13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南乐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关于石**等3人诉南乐县交通运输局行政赔偿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关于赵**诉濮阳市卫生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赵**与濮阳县城关镇人民政府、鲁美兰不服行政处理一案行政判决书
关于候**、潘*香诉清丰**管理局房屋登记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关于韦**诉濮阳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关于娄**诉濮阳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关于张**诉濮阳**理中心房屋登记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关于张**等6人诉清丰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关于孙合朝诉南乐县梁村乡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关于陈**、刘*花诉濮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