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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王**、李**诉南乐县房地产管理所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国朋、李**诉被上诉人南乐县房地产管理所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一案,不服南乐县人民法院(2011)濮行初字第2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3月8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查明,南乐**管理所于2011年3月28日为南乐**爱国会补发了乐房权证城E区字第2011-0659号房产证,房屋坐落南乐县老城南大街西侧,建筑面积两层总332.48平方米,该房屋其中一部分的建筑面积184.99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171.456平方米于2008年6月23日由原天主教会会长王**将此转为个人名下的房产以8.2万元卖给王**、李**,但(2008)南行初字第22号判决撤销了王**的房产证,而王**、李**并未在房地产管理所办理房产过户登记,而是在南乐县公证处依据和王**的买卖协议进行了公证,后原房产证登记人天主教爱国会2011年3月28日向南乐**管理所申请补发房产证,南乐**管理所依据有关申请向南乐**爱国会颁发了2011-3659号房产证。王**、李**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认为:王**、李**起诉要求撤销南乐县房地产管理所为南乐**爱国会颁发的乐房权证城E区字第2011-0659号房产证,该证的发放是房产证号为城E区字第2006-0756号房产证补发登记产生的行为,而不属于新的登记行为。《最**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房屋登记机构作出为改变登记内容的换发、补发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更新登记簿的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南乐县房地产管理所为南乐**爱国会颁发的乐房权证城E区字第2011-0659号房产证属于补发行为,王**、李**对其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王**、李**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王**、李**不服,提起上诉称:1、我们与王**签订买卖协议,并经公证,与该房产有利害关系,具有主体资格。2、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南乐房产所为第三人颁发的乐房权证城E区字第2011-0659号房产证与城E区字第2006-0756号房产证登记内容不一致,并非补发。3、被上诉人颁发乐房权证城E区字第2011-0659号房产证程序违法,应予撤销。

被上诉人辩称

南**地产管理所答辩称:为南乐**爱国会颁发的乐房权证城E区字第2011-0659号房产证是由城E区字第2006-0756号房产证补发而来,并未改变原证内容,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请求维持。

南乐**爱国会答辩称:王**不具有主体资格,我们是补发房产证,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王**自1997年至2008年任南乐**爱国会会长。南乐**爱国会2006年3月15日重新登记了城E区字第2006-0756号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建筑面积379.44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792.89平方米。王**办理了城E区字第2006-0757号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建筑面积184.99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171.456平方米,2008年6月23日王**将此房产以8.2万元卖给王**、李**。

南**地产管理所为南乐**爱国会颁发的乐房权证城E区字第2011-0659号房产证系根据城E区字第2006-0756号房屋所有权证补发而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物权法》和《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我国房屋实行登记制度,房屋所有权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房屋不动产权利的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一致,与登记不一致的,应当以不动产登记为准。

南乐**爱国会于2010年5月28日以城E区字第2006-0756号房产证丢失为由,向南**地产管理所申请补证,南**地产管理所于当日进行了公告,2011年3月28日补发乐房权证城E区字第2011-0659号房产证。南**地产管理所为南乐县天主教会补发新证,应以城E区字第2006-0756号房屋所有权登记内容为准,但王**、李**明确表示对2006年的房屋登记内容无异议。本案中南**地产管理所基于南乐**爱国会对城E区字第2006-0756号房产证的补发申请,所颁发的乐房权证城E区字第2011-0659号房产证的记载内容与其原证登记内容不一致,南**地产管理所对此应予以变更。因此,2006年南**地产管理所对南乐**爱国会房屋登记行为并未侵犯王**、李**的合法权益,一审驳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对于南乐**爱国会与王**、李**争议的房屋纠纷应通过其他救济途径解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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