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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原告逯**与一审被告禹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第三人禹州**办事处、禹州**办事处北街社区居民委员会、禹州**办事处北街社区居民委员会七组信息公开行政不作为一案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一审原告逯**与一审被告禹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禹**生委)、第三人禹州**办事处(以下简称禹**台办)、禹州**办事处北街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禹**台办北街社区居委会)、禹州**办事处北街社区居民委员会七组(以下简称北街社区七组)信息公开行政不作为一案,禹**民法院于2012年3月28日作出(2012)禹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书。逯**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逮**的委托代理人郭**、被上诉人禹**生委的委托代理人孟**、禹**台办的委托代理人徐**,禹**台办北街社区居委会的委托代理人马军志、北街社区七组的诉讼代表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31日,第三人市钧台办给原告逯**颁发编号为04233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该证载明:本证系发给响应国家号召,自愿终生只要一个孩子的夫妻的荣誉证书。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规定,持证人可以凭证依法享受下列待遇:1、从发证之年起至子女满14周岁止,奖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每人每月不低于20元。2、享受国家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制度。3、对符合条件允许生育第二子女,而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给予2000元以上奖励。4、农村按人分配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和征地补偿时,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给予多分1人份的优待。5、享受农村计生家庭子女报考本县(市、区)高中时照顾10分政策。6、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规定的其它奖励优待。

2011年12月30日,原告逯**提起行政诉讼,以被告未向其公开独生子女户应享受的奖励和优待等相关信息为由,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公开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公民享受有关奖励和优待等待遇的相关信息,判令被告责令第三人落实独生子女优惠政策,在集体经济收入福利分配时多享受一人份的待遇。

本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案中,原告逯**未向被**生委提出申请,被**生委在接到原告诉状后,以答辩的方式公开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户应享受的待遇,并通知第三人落实相关奖励待遇。而且,《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的待遇已有明确规定,原告逯**已知晓也向法院提交了该规定。因此,原告起诉被告信息公开不作为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逯**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逯**上诉称:1、上诉人在一审中起诉的目的就是为了判令被告及第三人落实计划生育优惠政策,支付上诉人夫妻应当享有的有关待遇,而一审判决仅以被上诉人公开了有关信息了事。2、一审第三人把上诉人应当多享受一人份的待遇降为30?,且到子女14周岁后才落实,显然与法律法规相悖。综上,要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禹**生委辩称:1、在此之前,禹**生委已向上诉人多次宣传计划生育优惠政策,并为其办理了特别奖励扶助且已兑现。2、禹**生委已于2011年12月29日责成禹**台办及北街居委会对上诉人兑现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政策。因此禹**生委已按法律规定履行了职责,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被上诉人禹**台办辩称:上诉人领取独生子女证后,一直享受《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奖励政策,并于2011年12月29日责成禹**台办北街居委会对上诉人兑现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政策。因此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被上诉人禹**台办北街社区居委会辩称:北街社区七组的土地被禹州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征收后,分四批土地补偿款到位并发放,时间分别是:2009年12月9日发放19500元,2011年元月发放2000元,2011年底发放10000元,2012年元月发放8000元。2011年10月,经居委会三委班子研究,居民代表同意,出台了关于落实独生子女待遇的相关规定,并逐一得到落实,群众都比较满意。因此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被上诉人北街社区七组答辩意见同被上诉人禹**台办北街社区居委会答辩意见。

经二审审理查明,与一审认定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的待遇已有明确规定,上诉人逯**已知晓并向法院提交了该规定。被上诉人禹**生委又在一审诉讼过程中,向上诉人公开了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户应享受的待遇的相关信息,并责成被上诉人禹**台办及北街居委会对上诉人兑现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政策。禹**生委已按照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履行了法定职责。因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由于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逯艳艳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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