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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纪龙学校与被上诉人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审第三人刘**工伤认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纪龙学校因工伤认定一案,不服许昌县人民法院2011年7月15日作出的(2011)许县法行初字第0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纪龙学校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第三人刘**在诉讼中自愿达成协议并履行,现申请撤回上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正当行使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许昌**龙学校撤回上诉,原判决不再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纪龙学校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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