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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禹**厂诉被上诉人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李*工伤认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禹**厂诉被上诉人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李*工伤认定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0)禹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代理人张**、陈**、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禹州市人民法院(2010)禹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

二、发回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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