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许昌昊**限公司诉原审被告许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李**不服工伤认定一案,已经魏**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6日作出(2009)魏行初字第43号行政判决,原审原告许昌昊**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许昌昊**限公司与第三人李**的行政争议已经协调解决,故上诉人许昌昊**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和撤回起诉。经审查认为,双方协调解决有利于化解行政争议,其撤诉申请也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1、撤销魏都区人民法院(2009)魏行初字第43号行政判决;
2、准许上诉人许昌昊**限公司撤回起诉、撤回上诉。
一、二审诉讼费各减半收取25元,由许昌昊**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