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许昌县**民委员会诉被告许昌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程XX土地行政管理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因诉讼主体问题于2013年9月6日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昌县**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O一三年九月十六日
河南**限公司不服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豫(许)工伤认字(2010)171号工伤认定通知书一案
尚**与长葛市公安局行政赔偿一案
岳林山,胡**不服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通知书一案
岳林山、胡**不服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豫(许)工伤认字(2010)76工伤认定通知书一案
河南明**限公司与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王**工伤认定一案
原告宋**为与被告许**理委员会不服劳动教养一案
程**诉鄢陵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郑**土地行政管理一案
李**与许昌县人民政府行政许可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张**不服许昌**委员会劳动教养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信全升诉许昌县公安局治安处罚及行政赔偿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