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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许昌县**民委员会诉被告许昌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程XX土地行政管理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许昌县**民委员会诉被告许昌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程XX土地行政管理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因诉讼主体问题于2013年9月6日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昌县**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O一三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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