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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张**行政其他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张**因不服鄢陵县人民法院(2014)鄢行初字第1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起诉时未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另外,上诉人起诉要求撤销第三人宋**的土地使用权证的期限亦已超过20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最**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妥。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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