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李**因与被申请**设委员会、漯河市**有限公司房屋拆迁一案,不服漯河**民法院2007年6月20日作出的(2007)漯行终字第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李**以通过法院调解与被申请人多次协商得到了解决为由,向本院递交申请书,申请撤回再审申请。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李**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