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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XX与临颍**财政所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娄XX不服临颍县人民法院(2010)临行立字第1号不予受理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娄XX上诉称,一审裁定驳回其起诉错误,且违反法定程序。请求二审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临颍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上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临颍**财政所于1999年7月11日对娄XX作出的(99)巨财行字第(10)号农业税征收通知书要求其交纳应承担的1999年度农业税152.04元,该通知书告知了娄XX诉权和起诉期限,上诉人娄XX明确认可其于1999年8月份收到该通知书,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在3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其于2009年12月5日向临颍县人民提起行政诉讼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一审法院对娄XX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临颍县人民法院(2010)临行立字第1号行政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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