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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XX与临颍县巨陵镇人民政府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娄XX不服临颍县人民法院(2010)临行立字第2号不予受理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娄XX上诉称,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属适用法律错误,且违反法定程序。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临颍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上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临颍县巨陵镇人民政府于2004年11月10日对上诉人娄XX作出了(2004)巨陵处字第(1)号处理决定书,要求其于2004年11月13日前交纳2000年度应承担的村提留、乡统筹费用610.7元。该处理决定书告知了上诉人娄XX诉权和起诉期限,上诉人娄XX明确表示其于2004年12月份收到该处理决定,而娄XX于2009年12月5日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3个月起诉期限,上诉人娄XX也没有提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理由。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一审法院对娄XX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娄XX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临颍县人民法院(2010)临行立字第2号行政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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