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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上诉人河南省舞**有限公司因与原审被上诉人舞阳县舞泉镇西街5组、一审被告舞阳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审上诉人河南省舞**有限公司因与原审被上诉人舞阳县舞泉镇西街5组、一审被告舞阳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一案,不服本院(2008)漯行终字第18号行政判决,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11月6日以豫检行抗(2009)11号行政抗诉书向河南**民法院提出抗诉,河南**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7日以(2010)豫法行抗字第03号函,函示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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