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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舞阳县辛安镇蔡村三组与被上诉人舞阳县人民政府,第三人辛安供销合作社、刘XX土地确认行政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舞阳县辛安镇老蔡村三组(以下简称老蔡三组)与被上诉人舞阳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第三人辛安供销合作社、刘XX土地确认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舞阳县人民法院2009年9月19日作出的(2009)舞行初字第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辛安镇老蔡村三组的负责人蔡**及其委托代理人毛九灵、被上诉人舞阳县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辛安供销社的委托代理人孙**、被上诉人刘XX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舞阳县人民法院(2009)舞行初字第3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发回舞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一○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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