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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小学与房产管理局、谷**房产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漯河**祥街小学(以下简称万**小学)与被上诉**管理局(以下简称房产管理局)、被上诉人谷**房产纠纷一案,万**小学于2008年8月18日向郾**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郾**民法院依法撤销房产管理局为谷**颁发的漯河市房权证召陵区字第20070013256号房产证,并由一审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郾**民法院于2008年9月27日作出(2008)郾行初字第14号行政裁定。万**小学不服原裁定,于2008年10月26日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2月9日公开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万**小学委托代理人刘**、被上诉人房产管理局委托代理人王**、谷**的委托代理人蒋**到庭参加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小学与房产管理局、谷**达成如下协议:1、万**小学愿意一次性补偿谷**人民币35000元,协议生效后立即交给市中院代为保管,待谷**向郾**法院申请撤回对撤销漯河市人民政府、漯河市召陵区万**小学的起诉后再转交给谷**。2、协议生效后,谷**向漯河**民法院申请撤回对漯河市人民政府为漯河市召陵区万**小学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案的起诉。同时,谷**向漯河**民法院申请撤回对漯河市召陵区万**小学侵权纠纷一案的起诉。3、协议生效后,漯河市召陵区万**小学向漯河**民法院申请撤回对漯河**理局、谷**国有土地使用证纠纷一案的起诉。4、协议生效后,谷**、漯河**理局不得以该宗土地和漯河市召陵区万**小学发生任何纠纷,双方从此之后互相不再追究,漯河市人民政府颁发给漯河市召陵区万**小学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合法有效,谷**、漯河**理局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交由法院保管。同时漯河市召陵区万**小学撤回对漯河市人民政府、漯河**理局、谷**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纠纷。5、协议一式四份,自三方签字盖章后有效。三方各执一份,同时市中院持有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生效后,谷**已经按照协议的约定分别向召陵区人民法院撤回了对万**小学的侵权起诉和向郾城区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了其对万**小学的土地使用权纠纷的起诉,同时万**小学已向郾城区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了对漯河市人民政府、谷**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一案的起诉,并于2009年3月5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撤回了对漯河**理局、谷**房产纠纷一案的起诉和上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中依法享有起诉权、上诉权、撤诉权等诉讼权利,上诉**小学在二审期间因房产使用权纠纷已与谷**、市房产管理局自愿达成协议,并且彼此已经依照协议约定履行了各自的权利与义务,万**小学因此撤回对谷**、市房产管理局的房产使用权一案的起诉和上诉,其申请撤回起诉和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原审判决不再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漯河**祥街小学撤回对漯河**理局为谷**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一案的起诉和上诉;

二、郾城区人民法院(2008)郾行初字第14号行政裁定不再执行。

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祥街小学负担。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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