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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不服舞阳县人民法院(2008)舞行立字第1―1号不予受理起诉的行政裁定上诉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不服舞阳县人民法院(2008)舞行立字第1―1号不予受理起诉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舞阳县人民法院(1999)舞行初字第27号行政判决卷宗中原告张**的行政起诉状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吴城镇政府因其工作人员对原告殴打造成伤害的一切赔偿”,张**虽在该案中(2006年10月31日)明确诉讼请求,其中不包含残疾赔偿金,但张**也未表示就残疾赔偿金另案主张。该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张**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二审作出的生效判决(2007)漯行终字第49号行政判决也维持了该一审判决。张**现在又提出医疗费和残疾赔偿金的请求,应属于原生效裁判范围内的请求。因此,人民法院不宜另案受理。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裁判日期

二○○九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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