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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X学校诉漯河**员会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漯**X学校不服漯河**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漯建决字(2008)第008号、108号、109号、122号、160号和漯建决字(2009)第006号、055号、081号、095号、112号、120号污水处理费征收决定,于2009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漯**X学校以争议的问题已经与被告市建委达成和解协议,自己的合法权益已得到保护为由,主动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漯**建委主动与原告沟通,漯**X学校积极配合,愿意接受安装自备井水表,规范管理,按时、按量缴纳污水处理费。本案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告市建委于2009年11月9日请求法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漯**X学校撤回起诉。

本案(即12-22号)诉讼费用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X学校负担。

裁判日期

二○○九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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