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房屋行政管理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14)湖行初字第13号行政裁定,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三门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1年12月1日补发了三房权证字第11010004801-1号房屋所有权证,三门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补发房屋所有权证的行为,并未改变涉案房产的权属,也并未对起诉人王**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该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故上诉人上诉理由因缺乏法律依据且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