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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与余文学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莫**及上诉人卢氏县公安局狮子坪派出所不服卢氏县人民法院(2012)卢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送达了上诉状副本,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4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莫**代理人麻**,上诉人卢氏县公安局狮子坪派出所代理人牛长水,被上诉人余文学代理人麻**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经审理认为:本案一审对主要事实没有查清,应对行政处罚行为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卢氏县人民法院(2012)卢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二、发回卢氏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0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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