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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诉夏邑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被上诉人夏邑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一案,不服永城市人民法院(2013)永行初字第15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2014年3月31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在案件审理期间,上诉人李**申请撤回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自愿申请撤回上诉行为,是正当行使诉讼权利,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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