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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等10人诉商丘市**园区分局行政赔偿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等10人诉被上诉人商丘市**园区分局行政赔偿一案,不服虞城县人民法院(2013)虞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2013年5月3日本院立案受理,后李**等10人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上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自愿撤诉,处分诉权,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虞城县人民法院(2013)虞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

二、准许上诉人李**等10人撤回本案起诉、上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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