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等10人诉被上诉人商丘市**园区分局行政赔偿一案,不服虞城县人民法院(2013)虞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2013年5月3日本院立案受理,后李**等10人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上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自愿撤诉,处分诉权,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虞城县人民法院(2013)虞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
二、准许上诉人李**等10人撤回本案起诉、上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