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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建设诉夏邑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处理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建设因被上诉人夏邑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处理,不服永城市人民法院2013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3)永行初字第14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4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24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徐建设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徐建设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利,系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徐建设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上诉人徐建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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