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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马**、马**因一审被告民权**管理局房屋登记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马**因一审被告民权**管理局房屋登记一案,不服民权县人民法院(2009)民行初字第43、4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后上诉人马**、马**与被上诉人耿**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马**、马**申请撤回本案上诉;被上诉人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自愿撤诉,处分诉权,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民权县人民法院(2009)民行初字第43、44号行政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马**、马**撤回上诉;

三、准许被上诉人耿**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上诉人耿**负担;二审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均由上诉人马**、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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