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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韩**与被上诉人柘城县rS园乡人民政府土地确权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韩**因被上诉人柘城县rS园乡人民政府土地确权一案,不服柘城县人民法院2009年11月12日作出的(2009)柘行初字第4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2月29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报经河南**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60日。

在本案审理期间,经本院主持协调,上诉人韩**与一审第三人韩**于2010年3月10日达成协议:一、双方争议的土地,甲方韩**正房后留1米滴水,以北归乙方韩**使用,甲方韩**宅基地以西北宽17.01米。,以南13米归乙方韩**使用,13米以南归甲方韩**使用;二、甲方韩**补偿给乙方韩**400元;三、甲方韩**围墙占用乙方韩**上述土地的部分在本协议签字生效后三日内自行拆除(3月12日以前拆除);四、本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rS园乡人民政府于2009年3月26日作出的处理决定书及柘**民法院作出的(2009)柘行初字第42号行政判决书不再执行;甲方韩**撤回上诉。

该协议经双方签字生效后,上诉人韩**以与第三人韩**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韩**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利,属于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韩**撤回上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韩**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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