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段**因一审被告柘城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一案,不服柘城县人民法院(2008)柘法行初字第12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09年1月13日本院立案受理,后经协调,争议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段**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柘城县陈青集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自愿撤回诉讼,处分诉权,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柘城县人民法院(2008)柘法行初字第128号行政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段**撤回上诉;
三、准许被上诉人柘城县陈青集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上诉人柘城县陈青集农村信用合作社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段**负担。
裁判日期
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